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,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,除赔偿经济损失外,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未经批准,擅自调换、占用寝室及床位,给予警告处分;
对外出租床位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(二)未经批准私自更换寝室门锁,给予警告处分;造成救险困难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寝室人员造成财产损失的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(三)扰乱公寓管理秩序,对他人的正常学习、生活造成不良影响,给予警告处分;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(四)未经批准,擅自留宿非本学生公寓成员,给予警告处分;留宿非本校外来人员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因留宿非本学生公寓成员或让其进入学生公寓而造成不良后果者,视情节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未经批准,擅自进入异性学生公寓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公寓留宿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(五)擅自出入学生公寓安全门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(六)未经批准,擅自租房居住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,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;
(七)在学生公寓内吸烟、喝酒者,给予警告处分;
(八)在学生公寓内违章用电、用火、使用危险品者,给予警告处分;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引起火警、火灾或其它严重后果者,除赔偿经济损失外,视危害程度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违章电器或危险品由学校相关部门代为保管;
(九)无故晚归、夜不归寝达2次者,给予警告处分;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夜晚关寝后,未经批准,强行外出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,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;
(十)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及存放管制刀具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十一)其它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,视情节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